建築物危險等級與防雷分類

1、建築物防雷分類
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的GB50057—9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的相關條款,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後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1、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爆炸類)
a、凡在建築物中製造、使用或貯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b、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c、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d、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注:在《民用建築電氣規範》JGJ/T16-92中不包含此類。
2、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A、國家級建築類(重要部分)a、國家級的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b、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建築和博覽建築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c、國家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注:相當於《民用建築電氣規範》JGJ/T16-92中一級的防雷建築物。
B、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建築類a、製造、使用或儲存爆炸物質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b、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c、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築物;d、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C、人員密集建築,多雷擊部、省級建築與民用建築(次要部分)a、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b、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上述為《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T16—92中的二級防雷建築物。
3、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A、部、省級重點建築類(重要部分)a、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b、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次/a,且小於或等於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上述為《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T16—92中的二級防雷建築物。
B、多雷擊工業與民用建築(次要部分)a、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且小於或等於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b、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次/a的一般性工業建築物;上述為《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T16—92中的三級防雷建築物
C、其他第三類防雷建築物a、根據雷擊後對工業生產的影響及產生的後果,並結合當地氣象、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需要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b、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高度在15米及以上的;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2、爆炸物質與危險環境的劃分
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Ⅰ類:0區、1區(電火花可點燃)、10區Ⅱ類:1區、11區III類:2區、21區、22區、23區
0區:通常情況,具有爆炸危險1區:通常情況,不具有爆炸危險;在非正常情況,具有爆炸危險氣體2區:在正常和非正常情況,爆炸可以性都極小
10區:正常情況下,可以發生爆炸
11區:正常情況下,不可以發生爆炸;在非正常情況下,有可以發生爆炸固體21區:在生產使用貯存轉運過程中閃點高於場所環境,易燃燒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易引起火災22區:能引起火災的粉塵、纖維和懸浮物23區:能引起火災的固體
爆炸性氣體環境應根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沒有釋放源並不可能有易燃物質侵入的區域:易燃物質可能出現的高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值的10%;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麵溫度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定。